關于私車公用的涉稅處理,這個稅局全面回復了!
發布日期:2022-04-25 瀏覽次數:12
私車公用,對應公司制度,私車公用協議,有差旅行程以及公司排頭的油票,這些可以所得稅前列支嗎?并且不會涉及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吧?
湖北省電子稅務局回復:建議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
一、企業所得稅
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售合同并取得車輛租信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 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二、個人所得稅
(一) 未簽訂租賃合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口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規定
部分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補償
1、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
2、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
3、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
4、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
計征個稅
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按月發放: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 簽訂了租賃合同
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文件第二、三、六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減除費用八百元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減除百分之二十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為四千元以上
個稅稅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中第六條規定
財產租賃所得: 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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